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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屋某有***、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粤73知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诉请判令:1.张*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某甲公司zl××××××05922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张*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张*支付某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开支3万元;4.张*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系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张*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某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补充如下主张:退一步即便张*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仍为他人提供专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构成帮助侵权。

    张*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张*制造,系张*的哥哥张*向案外人采购,支付了合理对价,具有合法来源,张*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极低,张*销售的两款产品的总销售额仅670元,张*获利微薄,某甲公司提出两案起诉金额高达50万元,远高于张*的实际获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专用于涉案专利这一种用法,存在其他用法,张*在销售时未指导消费者采用涉案专利的方式进行使用,更不知晓产品涉嫌侵权,因此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根据当事人提交...(本文书还有56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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