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陈**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5)闽0181民初****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陈**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偿还原告陈**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1%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12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照2%计算。被告至今为止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然未偿还。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诉的30万元借款属...(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