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何**、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重庆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胡**、何**、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并非劳动争议,其基础应为法律关系项目合作合同关系。1.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举示劳动合同关系中存在的诸如劳动合同(或实质劳动关系)、工资条、公司工作制度、劳动纪律、工牌、工位等基本劳动关系应当具有的外在表象的证据。2.围绕诉请,被上诉人举示了谈话录音、工作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关于微信工作往来的聊天记录,如果胡**与上诉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则工作安排或工作过程不应当全部以聊天记录的方式呈现,该证据反证明,胡**从未在公司经营所在地址进行劳动意义上的活动;同时微信转账记录也能证明,胡**与上诉人间没有正式的工资性质的支付,工资的外在表象应当是按时、固定的发放,至少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但被上诉人举示的转账记录达不到主张工资的证明目的(时间不明确、金额不固定);证据中唯一能够靠近劳动关系的证据为谈话录音,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从开庭质证过程中的呈现来看,主要围绕着工资和工作内容进行,上诉人在整个谈话过程中虽提及工资的说法,但很模糊,工作内容不等于劳动关系,因此通话记录根本达不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二、本案应为项目合作合同关系。1.胡**的收入并不固定,本案中,唯一符合逻辑的...(本文书还有6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