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以下简称彪马公司)与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以下简称中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喻**,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彪马公司诉称:彪马公司是国际著名运动品牌的倡导者,其"puma"品牌已风靡80多个国家与地区,市场早已遍及世界各大主要城市。彪马公司的"puma"商标早在1978年就已在中国注册,""商标早在1991年已在中国注册,""商标在1999年已在中国注册,并且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上述商标在服装衣帽类产品上构成有机组合,成为彪马产品独特的,为消费者熟悉的特征,代表了彪马产品的品质和品位。
2010年8月19日,深圳海关隶属的大鹏海关查获被告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中有1460套运动服标有""商标,因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被深圳海关查获扣押。经过调查,深圳海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于2010年12月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商标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即原告的许可,在其申报出口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标识,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调查和追究其侵权行为产生了海关仓储费、处置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同时,也必然造成原告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
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曾**被告,...(本文书还有5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