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李**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宗**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车库依法登记在李**名下,宗**非法占有,李**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宗**搬出,宗**虽有车库买卖合同,但未取得所有权,其只能向李*的继承人主张权利。2.一审判决对于委托书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该委托书由宗**提供,在李**否认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宗**有责任证明委托书是李**签名,不能举证责任倒置。为查明事实,李**申请法院对委托书的签名是否为李**所签进行司法鉴定,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宗**承担。3.一审判决对案涉委托书的认定性质错误。李**的爱人赵**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李*办理远津风景f区**号楼**单元**室车库出租...(本文书还有4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