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土地承包经*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直接改判王**返还李**承包土地27.24亩,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于1989年结婚,落户到依安县新发乡联生村。李**、王**夫妻二人与婆母孙*、王**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每人分到6.81亩土地,四人共分得承包地27.24亩,统一登记在王**名下。因为是一家人在一起种植、经*、管理,事实真实、可信。证明最初取得27.24亩土地承包经*权的,只有李**夫妻二人与孙*、王**四人,说明该四人是一个联产承包户,是一个农村土地承包经*组织,是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主体。虽然孙*等人在二轮土地承包后...(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