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大某公司、肃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大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肃某经营者龚**、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5151.01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16日16时50分许,原告应被告公司要求货车在肃州区解放路**号院内装货,期间因被告公司叉车驾驶员操作不慎,致使原告从车上跌落受伤。后原告相继被送往酒泉市中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张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骶1-5椎体粉碎性骨折、右侧耻骨上下肢、右髋骨臼粉碎性骨折等症状。原告伤情稳定后,伤势被法医鉴定为“十级、十级两项伤残”。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叉车驾驶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因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作为接受劳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大某公司辩称,1.答辩人不是适格主体,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叉车司机与我公司无劳务关系,公司的装卸业务由肃某承揽,并与我公司签订《装卸业务承揽合同》、《安全协议书》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2.原告系完全民事责任...(本文书还有5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