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谭*、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谭*、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2166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2日16时25分许,在汝州市,谭*驾驶xxx号小型轿车由北向西进出道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李*及两轮电动车乘坐人王**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汝州市公安某作出第41048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谭*驾驶的车辆在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某公司也应赔付,现呈诉贵院,望依法处理为盼。
被告谭...(本文书还有2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