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内蒙古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王**,被告xx公司负责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货款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9日,原告石**从被告公司购买废旧物资,案外人孔**是被告单位物资供应处的工作人员,全**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原告进行沟通协作,并在被告工作人员孔**的带领下进入到被告单位物资管理供应处办公室商讨采购价格,到锡林浩特***小区北门附近的仓库查看了此次需要购买的废旧物资。2024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给付了超高压废旧物资预付款200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废旧物资预付款200万元的收据,并加盖了被告单位的公章,双方约定在2024年3月31日完成废旧物资交割工作。但被告以其工作人员孔**涉嫌诈骗为由,至今未交付货物。现案外人孔**因涉嫌诈骗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经查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孔**以低价出售锡林浩特xx分公司旧物资和帮供应商中标公司项目为名骗取被害人多达11名,犯罪金额达到1315万元。孔**是被告单位的物资供应处的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就是售卖废旧物资,寻找买家进行...(本文书还有5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