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核心问题是两个:1.要求安置门面房;2.要求确认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虽然根据案涉安置方案规定,拆迁户可以优先选择门面置换,置换后的剩余面积再参与住宅调换,但申请人2013年已与原审第三人某村委会签订了案涉安置协议,且全部面积选择了住宅楼房并已搬入其中居住,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协议中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约定,现申请人直接要求被申请人安置门面房,无事实依据...(本文书还有4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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