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某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22)晋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请求:1.依法裁定本案予以再审;2.依法裁定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号行政判决以及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行初****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刘*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置换已实际丧失了对登记在其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下的相应权利明显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案应当提起再审。1.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2.即使该证明具有证明效力,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同意将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置换。3.申请人以登记在贾某名下的土地使用证领取...(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