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中某某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某公司)与被告杨**、吴**、杨**、杨**、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以追偿权纠纷立案后,中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5)宁0181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杨**名下宁夏灵武市大唐商业广场**号楼xx号商网房产拍卖所得价款132853.64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吴**、杨**、杨**、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杨**生前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等132853.64元享有追偿权;2.判令各被告对原告代偿杨**生前所欠贷款本息132853.64元履行清偿责任;3.判令...(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