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袁***房*、袁*2,袁*3与被告田*、宁夏明华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袁**,原告林*、袁***房*、袁*2,袁*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宁夏明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袁***房*、袁*1,袁*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宁夏明华某公司向五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26010.7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直接支付责任;3.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保额范围内,扣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付的金额后承担直接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4年02月15日08时10分许,田*驾驶号牌为宁e95**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载海立强沿葡萄墩工业园区陶*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陶*街与嘉业大道十字路口处时,适遇袁**驾驶号牌为宁ef**121的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乘载林*、郭**沿嘉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宁ef**121号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烧毁(全*),驾驶人袁**当场死亡,乘车人林*、郭某受伤,宁e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本文书还有6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