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欧某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欧某某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988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判令原告某公司对被告欧某某、林**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房权证号:闽(2018)莆田市不动产权第l×**;闽(2018)莆田市不动产权第l××4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项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林**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欧某某、林**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某、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合同名称:《借款合同》《抵...(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