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立即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透支本金29534.33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合同名称:《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二、卡号:账户号:0016********,卡号:6222********。
三、持卡人:陈**。
四、利息、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的约定: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的...(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