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澄江市人民政府是否还应当就金银山生态园拆迁履行补偿职责的问题。
上诉人鲁*主张,政府机关对金银山生态园有两次拆除,涉及两次征收补偿,第一次拆除是2003年因政府建设澄阳公路拆除金银山生态园靠公路边的部分建筑和设施,该部分建筑和设施已获得补偿,第二次拆除是2004年因政府推进抚仙湖环境整治拆除金银山生态园剩余的建筑和设施,该部分建筑和设施未获得补偿。被上诉人澄江市人民政府主张,澄阳公路建设时征收的建构筑物是金银山生态园的全部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款已全部支付,不存在未补偿的部分。
本院认为,双方的主张涉及一个关键事实,即澄阳公路建设时征收的建构筑物是否金银山生态园的全部建构筑物,这直接关系到澄江市人民政府补偿职责的认定。对此关键事实,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就上诉人鲁*而言,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金银山生态园的全部建构筑物情况,以及两次拆除的具体情况。但鲁*关于上述事实的举证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
1.关于金银山生态园全部建构筑物情况。鲁*在...(本文书还有3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