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首市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吉首某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和主要经营地均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虽然双方约定了管辖,但无实际联系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首某租赁部起诉称,重庆某公司因承建“xxxxx四期小二期项目”,于2020年10月21日与吉首某租赁部签订了《xxxxxxx项目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