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关于申请人所称是否付款存疑问题。当时快捷支付并不发达,使用现钞支付符合交易习惯,某某公司开发的楼盘在销售中其他购买者均用现钞支付,从其他相关案件中可以印证。结合某某公司变更名称的同时变更公章一事,以及房款收据和购房合同原件的陈*性,均可佐证支付的真实性。2.交房手续资料中没有钥匙交付等证据,是某某公司工作不完善导致,童**作为买受人能拿到房屋并实际使用即可,不能苛求童**提供完整资料。童**提供了大量房屋出租协议、承租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涉房屋在交付后抵押登记前一直处于出租状态,即便按照租赁协议最早出租时间2004年亦早于抵押权设立时间,苛求童**完整保留20年前的租赁合同不合理。3.某某公司所售楼盘没有一户办理过户手续成功,截至目前,只有部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方着手给这部分业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4.申请人称在公示栏张贴了《承租人告知书》,但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方式和...(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