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与被告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和被告郭**立即共同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78999.12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起按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透支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郭**、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本文书还有1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