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郭勒盟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
锡林郭勒盟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xxx)》合法有效;二、请求判决被告阴*支付剩余房款209930.5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09930.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暂计算违约金至全部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169)》,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锡林浩特市某街...(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