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苏某环保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某环保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9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空气悬浮离心鼓风机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neuros空气悬浮离心鼓风机及相应技术服务,总价款为291万元。付款方式为: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预付款,验收合同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货到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余款。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付款方式变更为:申请人支付1万元预付款,剩余设备款在申请人收到本项目鼓风机设备进度款后,在3天内把鼓风机设备进度款同比例支付给被申请人。双方认可本合同标的设备用于吕*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新建项目,也认可支付货款的顺序是吕*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将款项支付给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货款后三日内按同比例支付给...(本文书还有4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