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告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王**、王**偿还借款本金1207920.9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2月26日为20378.57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有权对王**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花园××号楼××单元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本文书还有3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