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许**、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琼9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决杨**向许**赔偿地上附着物费用585800元;3.由杨**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刘*签署的“合同所注果树株数以及赔偿事宜条款作废”适用于杨**是完全错误的。1.刘*备注果树株数以及赔偿事宜条款作废的内容是在刘*终止与许**的合同时备注的,所表达的意思是刘*与许**的合同关系已终止,将来果树株数的损失与刘*无关,不需要刘*赔偿。并不是许**放弃果树损失请求赔偿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备注有许**与刘*的签名,仅对刘*与许**之间产生约束力,对杨**没有约束力。2.在许**与杨**重新订立的“承包果园经营合同书”的第二条约定了果树的数量,第三条中又明确果树损...(本文书还有414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