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决杨**向许**赔偿地上附着物费用585800元;3.由杨**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刘*签署的“合同所注果树株数以及赔偿事宜条款作废”适用于杨**是完全错误的。1.刘*备注果树株数以及赔偿事宜条款作废的内容是在刘*终止与许**的合同时备注的,所表达的意思是刘*与许**的合同关系已终止,将来果树株数的损失与刘*无关,不需要刘*赔偿。并不是许**放弃果树损失请求赔偿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备注有许**与刘*的签名,仅对刘*与许**之间产生约束力,对杨**没有约束力。2.在许**与杨**重新订立的“承包果园经营合同书”的第二条约定了果树的数量,第三条中又明确果树损...(本文书还有4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