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确认与重**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中车位租赁价格每月350元有效;3.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多收取的租金300元,并从2025年4月7日至付清日止,以3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第二项上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2025年4月6日,物业公司向上诉人出示了重**的授权委托材料后,上诉人与其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上诉人、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均知晓该合同的实际权利人为...(本文书还有2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