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卢*、中国某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商丘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及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54349.67元(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事实及理由:2023年1月11日18时35分左右,在永城市沱滨街道戚庄村小戚庄路段,卢*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超车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手机受损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手机购买金额1599元,车...(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