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于**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谢*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霍*丈夫于敏死亡理赔保险金4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霍**原告于**的继母。原告霍**丈夫于敏受雇于高玉东,于敏为高玉东驾驶蒙f3c2**小型普通客车。原告霍*丈夫于敏在为高玉东提供劳务时,高玉东指派工作人员曹*志为于敏驾驶的蒙f3c2**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金为40万元。2025年5月3日原告霍*丈夫于敏驾驶的蒙f3c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扎赉特旗s309道路上与肇事者倪*波驾驶...(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