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桂*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桂*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2016年9月7日,桂*向王*指定账户转入5000000元,同日,王*向桂*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1月2日,王*作为甲方、桂*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对已开工的某阳光城二期**幢高层(约**层/幢)总计投入资金700万元整,其中乙方已于2016年9月7日通过某县农村商业银行将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转账汇入甲方王*儿子王*甲个人账户。故自双方签订协议后,案涉500万元便转化为投资款,而非借款,桂*无权以借款法律关系要求王*返还。2.案涉《合作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本案是合伙纠纷,现合伙体尚未清算,无法确定合伙体财产与盈亏情况,故桂*无权要求返还投资款。某禾置业有限公司将泗阳县某阳光城工程发包给某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王*与桂*实际承建××#、××#楼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桂...(本文书还有4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