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谢**、某甲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公司、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检查费、精神抚慰金、车损拖车费等共计121477.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7日23时45分,原告阮**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阳山路与桃源路交叉口北约300米处时,与被告谢**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豫axxx**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及原告阮**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本文书还有2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