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熊**诉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亦是熊**的代理人),被告遵义市某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0483.52元。(一、医疗费:124367.79元。说明:医疗费包括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市某某医院、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院门急诊、住院费用、院外(网上)购买药、器材等费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7日)
二、住宿费:4720.99元,说明:该部分费用为王*乙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就诊期间产生的住宿费,详见附表四。(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7日)三、交通费:14958.26元。说明:该部分费用为王*乙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市某某医院、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看门急诊、住院产生的高速路过路费、乘车费、医院停车费、往返重庆高速路加油费,详见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7日)四、鉴定费:1320.00元,说明:该部分费用为汇川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为王*乙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该费用为王**垫付,详见附表八。四、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00元,说明: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7日,王*乙累计住院时间为69天,100元/天×69天=6900元。五、营养费:37000.00元说明:(1)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在(2021)黔0303民初****号案中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的重法[2021]临咨鉴第588号司法鉴定意见:王*乙出生后至评定之日需加强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后续营养期暂认定为自评定之日起18个月左右,评定期为2022年1月6日,截止评定之日起18个月...(本文书还有7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