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张**及其作为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被告于**向原告王**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并支付利息275667.94元(自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8日),合计615667.94元;二、判令被告张**、被告于**向原告王**连带支付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于**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后*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10000元...(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