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昌县某***与被告嵊州市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昌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嵊州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昌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888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4年10月20日向案外人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采购整套厨房用品,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产品型号等,案外人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告在付款时出现错误,误将付给案外人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的货款打入曾经交易过的被告嵊州市某*****的账户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