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7月31日的租金125686元,逾期利息1026元(按年息四倍lpr从2023年8月1日计算至2023年8月21日,后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12671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36000元的待租损失;4、被告从2023年8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搬离之日止;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匡**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一、郴州市某路×号××、××、××、××号商铺登记在案外人王*郴名下,产权证号:郴房...(本文书还有3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