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建筑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时间的事实认定与在案证据不符,对违约金酌情核减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某甲建筑公司和某乙公司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完工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首付款20%,暂计3600000元;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0‰的违约金。”某乙公司支付首次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最晚应当在2021年10月16日,原判决内容与证据不符,认定自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本文书还有4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