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上诉人黄*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判决黄*应向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的物业费31840元、推广费3538元以及滞纳金(以1769元/月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费当月8日起分段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单元每月应缴的物业费和推广费本金较少,按***.5倍计算违约金难以对业主产生警示作用,且会对按时缴纳物业费和推广费的业主产生负面引导效应。2.因业主拖欠物业费等费用,某公司需垫付项目工人工资、物料费用、公共空调能源费用等。诉讼争议滞纳金标准未超过某公司的实际损失。3.某公司参照其它案件的判决结果,已主动下调滞纳金计付标准,原标准是按日千分之三计付。
被上诉人黄*辩称:一、黄*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利益输送等情形,一审...(本文书还有4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