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5)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5)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乔*不承担给付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乔**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乔*与被上诉人乔**系叔侄关系。2024年4月,被上诉人乔**找到上诉人乔*,提出因生活困难难以种植土地,请求上诉人乔*替其先行垫付因备春耕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种子、化肥、农用车辆等一切耕种需要,上诉人乔*念及亲缘关系,先后为其垫付43720元,上述费用均由证人可佐证。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