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本金160850.82元,并支付利息23228.48元、违约金17558.52元(暂计算至2025年4月8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201637.28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请中利息23228.48元计算方式为自2023年7月27日至2025年4月8日按年利率15.8%计算,再减去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金额;逾期违约金17558.52元计算方式为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后续违约金自2025年4月8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本金均为160850.82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