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王**因其诉大余县新城镇人民政府、大余县新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在村里仅有一处宅基地,案涉房屋系再审申**唯一住宅,结构完整。被申**未委托任何人对案涉房屋进行鉴定,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d级危房,案涉房屋不属于余办字〔2021〕8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应当予以拆除的“鉴定为d级房屋且一户多宅的房屋”。二、被申**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原审认定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启动了土坯房改造项目系证据采纳错误。三、再审申**在原审陈述收到15000元系代替儿子王*丙领取,该笔款项是王*丙建房的补助款,原审认定再审申**领取了15000元补助款错误,且再审申**并未收到2000元室内物品赔偿款。四...(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