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关于申请人所称是否付款存疑问题。当时快捷支付并不发达,使用现钞支付符合交易习惯,某某公司开发的楼盘在销售中其他购买者均用现钞支付,从其他相关案件中可以印证。吴*还提供了一份其姐帮助贷款的证据,银行也是给的现钞。结合某某公司变更名称的同时变更公章一事,以及房款收据和购房合同原件的陈*性,均可佐证支付的真实性。2.交房手续资料中没有钥匙交付等证据,是某某公司工作不完善导致,吴*作为买受人能拿到房屋并实际使用即可,不能苛求吴*提供完整资料。吴*提供了大量房屋出租协议、以往承租人记账本等证据可以证实案涉房屋在交付后、抵押登记前一直处于出租状态。以往承租人能够证实在其租赁期间不知晓房屋被抵押一事。水电费由承租人缴纳,吴*没有相关票据正常。3.某某公司所售楼盘没有一户办理过户手续成功,截至目前,只有部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方着手给这部分业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4.申请人称在公示栏张贴了《承...(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