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a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因与上诉人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医院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王**支付39456.18元医疗费,并判决a医院不向王**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a医院与王**依法成立医疗服务合同,a医院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a医院存在违约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1、a医院与王**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a医院根据王**病情施以诊治,并取得良好治疗效果,a医院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王**以“后背疼痛1小时”于2024年7月31日急诊入住a医院处,入院后为王**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因王**所患疾病系高危疾病,需及时行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否则有生命危险。后a医院与王**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后为其行主动脉抚摸支架腔内隔绝术,手术顺利完成,且王**术后恢复良好。2、一审法院认定a医院没有向王**及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系a医院违约,系事实认定错误。a医院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系公共医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之规定,接诊医师具有处方权,针对患者病情为其施以诊治系法律赋予医生的权利,若患者及其家属对其有异议,可明确选择拒绝手术并办理出院手续。本案中,经a医院向王**及其家属告知,王**及其家属均签字同意手术,且a医院也向上级医院发出会诊邀请,有上级医院专家临床指导,但由于介入手术的特殊性以及为了保护医生身体健康,指导专家在介入室外的仪器前指导手术。因此,一审法院认为a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系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3、a医院术前告知王**所需费用仅为粗略预估,...(本文书还有7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