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诉被申请人鹤岗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鹤岗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鹤岗市人社局以事实不清、有关证人无法到场为由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予撤销。2.鹤岗市人社局提交的鹤岗市某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员工名单表中,有三人与梁**系同事关系,能够证明梁**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梁**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被恶意涂改,一、二审法院未予审查,判决依据不足。4.梁**诉的是鹤岗市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调查核实,不听证,也不出具任何答辩材料,违反法定程序,超出受理期限并恶意涂改其提出的书面材料,原审法院显然遗漏了其诉讼请求或是刻意回避实质...(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