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山**、太组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7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再审请求:1.撤销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晋7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部分条款无效;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违背公序良俗订立的《合同》无效。自签订《合同》至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建设单位迟迟未将嘉怡龙城湾物业交给物业买受人,相关物业项目也未移交给物业服务人。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无法律依据、具体服务项目缺失具体准确的数据,提供的物业服务无事实法理基础。对于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人移***小区的相关物业,而物业服务人却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明显已违背公序良俗。截止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之际已履行六年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而嘉怡龙城湾项目物业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合同》无效。2.《合同》内容存在损害再审申请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合同应撤销。《合同》第二章第四条在甲方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业交付使用条件时,乙方接收甲方移交的物业,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或未按期交工(包括配套设备设施、市政双路供电、水、气、暖等未按期交付使用)致使乙方的管理服...(本文书还有6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