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本次诉讼前曾向一审法院起诉张*,诉讼中询问笔录显示:张*认可夏朗牌×××汽车、财务章、法人章由其持有。关于36543.45元,张*陈述,这个不是借款,是公司的备用金,用于其后期的车辆维护、保养、维修以及后期其配合公司办理所有的法律纠纷、后期与石景山区政府的手续,其的差旅费,配合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付的这些所有的费用,这些费用已经花完了,但这些钱远远不够,其自己还支付了一部分费用。笔录上有张*的签字确认。
本案中,经法庭调查,张*亦认可案涉车辆、财务章、法人章以及备用金36543.45元由其持有,但不同意返还,其认为,案涉车辆实际不是某公司的车辆,而是股东某中心的,当时是股东某中心在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强制分红购买的车辆,车辆一直是某中心在使用,某中心当时的办公室主任将车辆开回了某公司,说某中心是全额拨款单位,不能占有该车辆,某中心使用期间所有的油费都是其公司支出...(本文书还有3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