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魏**偿还原告魏**借款363341.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在计算利息总额时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及朋友关系2021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21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按1.3%计息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40万元借条,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7日2022年1月7日,被告偿还原告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的利息31200元,另外10...(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