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110000元;2.要求判令贺**支付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0日,因贺**需订购新中旭公司饲料为由向高*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月20日,并向高*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贺**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的利息26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
贺**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