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铜陵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陵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技术服务费13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868元(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lpr为3.45%),从2024年5月26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0日;此后仍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26日,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