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尹**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徐**,被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代为保管的买房款1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份,原告拟购买新某乡原某某村小学校舍及周*土地使用权,经新某乡领导赵*星联系原告与新某乡某某村委会达成初步购买协议,原告以120万元价格购买新某乡原某某村小学校舍及其周*土地使用权由于原告担心钱交了以后手续不能顺利办理,因此,由赵*星协调,将购房款120万元先放在被告处代为保管,在相关手续办完后再转交给卖方,2013年10月3号,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0万元,又以现金方式给付给被告20万元交款的当天,原告就实际接收某某村小学校舍,出借给依安县某某现代农业合作社使用至今,由于产权手续长时间不能办理,买卖双方协商在办理产权变更前,买方按照租赁使用该房屋和场地,每年以合作社名义缴纳租金2万元,今年村委会找到合作社要终止租赁收回房屋,并且否认房屋买卖事实,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还代为保管的买房款,被告说钱交给了村里却拿不出有效票据,之后又称交给了第三人也不能提供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是受其委托保管这120万元,在没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财产,在原告与第三人没有经济往来,现在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又都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处分该款且不能说明该款去向已经构成侵权,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委托其代购房款120万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尹**辩称,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所谓代为保管的买房款120万元,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原、被告间不存在代管的法律行为。王*与吴**于2013年10月3日因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依安县某某农业农机合作社转让权,转让费120万元,协议达成后,原利某合作社理事长张**担心王*及吴**无法一次性交清转让款,且整个转让过程都是新某乡党委书记赵*星参与过问,便和赵*星建议让王*把钱先交到乡里,...(本文书还有7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