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临颍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颍农商银行)与被告宋*、曹*、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颍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颍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至该笔借款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2、被告曹*、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还款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7日被告宋**原告临颍农商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6.336%,结息方式为定期还息不定期还本,...(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