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以下简称上海某某祥公司)与被告浦江某某********(以下简称浦江某某公司)、杨**、杨*,第三人某某(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某某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浦江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20,000.00元;2.判令浦江某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080.00元(其中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日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以上款项共计602,080.00元;3.判令杨**、杨*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浦江某某公司、杨**、杨*负担。事实和理由:上海...(本文书还有3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