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再43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22〕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抗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阚林、书记员王*瑞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李*及被申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本文书还有9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