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运输费8089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808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7日,原告同山西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煤炭物流运输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为原告提供煤炭运输服务。因疫情影响,双方又于2022年1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合同运输价格调整为223元/吨。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22年11月7日支付508900元、2022年11月21日支付150000元、2023年1月6日5...(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